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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万存农行剩30元!被员工拿去炒股炒期货全亏光 法院2次判银行无罪!

  这两天有个新闻上了热搜。把钱放在银行,可以说是最安全的地方之一,但有人存了1900万之后,被银行经理炒股炒期货爆亏,只剩下30多元。

  这个事情,是银行员工的责任,还是银行的责任?

  2010年胡先生存入1900余万元,并将该笔钱款委托给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理财。

  2015年中旬,叶国强失联,胡先生发现账户余额仅剩30多元。

  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叶国强将胡先生汇入叶女士账户的1900余万元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

  法院认为,认为叶女士与叶国强形成委托代理关系,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面对消失的1900万巨款,叶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而法院两审裁定储户败诉。近期,据媒体报道,叶女士提出再审申请,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1900万存款5年后剩30元

  据裁判文书网的信息,该案的主人公有三人,分别是:

  胡晶敏为西班牙籍公民,将1900万存进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跟胡晶敏是朋友关系。

  叶小芬,跟胡晶敏系夫妻关系

  2010年上半年,胡晶敏跟叶国强提起其有部分资金放在青田其他银行收益较低的情况,叶国强以帮助理财获取更高收益为由,诱使胡晶敏将资金委托其打理。

  之后,胡晶敏与叶国强达成口头约定将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

  2010年4月7日,胡晶敏以妻子叶小芬的名义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并设置了银行卡密码。

  此后,胡晶敏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叶国强,并将银行卡的密码告知叶国强,口头委托叶国强帮其进行理财。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期间,由胡晶敏经手分9笔共计人民币1928.8029万元汇入叶小芬尾号0810的账户。

  叶国强遂将叶小芬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杨某、杜某1、林某等人账户,分别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交易以及个人资金周转等。

  2010年10月,叶国强投入的数百万元资金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已出现严重亏损,仍隐瞒资金大额亏损且已被挪作他用的事实,继续将胡晶敏后续汇入的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黄金现货交易中进行博弈,直至亏损殆尽。

  叶国强还通过虚构叶小芬投资收益已达900余万元,来掩盖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真相,以此拖延胡晶敏将资金收回。

  截至2015年6月26日,叶小芬账户余额为34.76元。

  2014年至2015年间,胡晶敏多次向叶国强催讨资金,叶国强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因无法继续隐瞒实情且无力归还,叶国强于2015年8月16日潜逃至广东,同年11月24日在广东省惠来县被抓获归案。

  胡晶敏称,其与叶国强系隔壁村村民,且与叶国强的哥哥关系蛮好,从西班牙赚来的钱大部分都放在山口的中国银行。

  2010年其回国在青田与叶国良、叶国强等人一起谈到如何理财时,其说有1000万元放在山口中国银行理财一年利息才28万元,叶国强说放在他这里理财怎么也不止这点,后就说好打钱给他理财。

  叶国强每次收到其汇入钱或买了理财产品就会来电话告知,其也就相信他没多问。其每次回国也会去电话向他了解理财情况,他都说还好的,并在2014年上半年,叶国强给了其一张他整理的“叶小芬贷款资金情况表”的单子,写有“现有贷款2890万元,汇入资金共计1928.8029万元”,意思是本金1928.8029万,经他理财已有资金2890万元,他三年为其赚了900多万元。

  2014年年底,其又问他,他还给了一张单子,同时说如产品都赎回的话,总数有3000万元以上。叶国强将钱从叶小芬卡里转出没有通知过其和叶小芬,因其已口头委托他帮助理财,卡和密码都交给他,就全部由他操作了。

  直到2015年中旬,其联系不到叶国强,到银行查询了叶小芬的账户,余额只剩30几元,才知道被叶国强骗了。

  叶国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叶国强辩解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及其辩护人提出叶国强没有非法占有胡晶敏财产的主观故意,胡晶敏先后将巨额:

  1、叶国强身为银行职员,没任何实业和抗风险能力,其在仅有极少量自有资金用于炒股票和期货负债的情况下,利用通过理财或配资给他人炒股会使投资人获取更高收益的心理特点,诱使他人将资金交给其操作;

  2、在案证据显示,胡晶敏虽有口头委托叶国强理财并将其妻的银行卡交给叶国强,同时告知其该卡的密码,但叶国强在接受委托时即隐瞒了其会将资金用于黄金现货、股票和期货交易等高风险的理财,尤其是在理财出现严重亏损,明知不具备偿还能力,仍隐瞒资金大额亏损且已被挪作他用的事实,继续将他人的资金投入高风险的黄金现货、股票交易中进行博弈以及归还个人债务等,直至亏损殆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3、叶国强唯恐理财真相败露,在胡晶敏多次催问收益的情况下,虚构了理财有收益的假像,来掩盖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以此拖延胡晶敏收回资金。综上,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造成他人巨额资金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院一审宣判,叶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晶敏人民币1900.5343万元,但叶国强账户中仅有3万余元,距离胡先生的损失相去甚远。

  叶小芬把农业银行也告上了

  叶国强被判刑之后,这事情还没完,因为钱都没有了。

  此后,叶小芬把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也告上了。

  叶小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支付叶小芬存款19005348.72元和利息5332677.85元;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叶小芬、胡晶敏在青田县公安局侦查叶国强诈骗案时接受询问时的谈话内容中可以证实,叶小芬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胡晶敏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胡晶敏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小芬与其丈夫胡晶敏之间已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叶小芬同意胡晶敏将银行卡和卡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小芬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故胡晶敏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和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应属代理叶小芬的意思表示,对叶小芬均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借记卡纠纷,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胡晶敏以叶小芬的名义申领借记卡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之间订立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开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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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叶国强从叶小芬的账户中转、取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

  三是农业银行青田支行的行为与叶小芬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开户银行负有保护储户资金不被冒领、盗领等安全义务。储户应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和防止卡密码泄露的义务。在本案中,叶国强根据叶小芬的委托授权,对叶小芬尾号0810的账户进行管理并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运作理财,实际控制账户并支配使用该资金。

  《借记卡章程》的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视为持卡人叶小芬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因此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持卡人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卡密码既是保障其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借记卡合同的主要义务。

  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将借记卡和卡密码交由他人管理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本案中,叶小芬(胡晶敏)未严格遵守《借记卡章程》的第五条“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有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办业务必须符合发卡行相关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代办、转让、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规定,将借记卡和卡密码交由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违反了合同主要义务。

  叶小芬尾号0810账户内的资金损失系叶小芬(胡晶敏)违反借记卡合同的主要义务和受托人叶国强不当行使代理权即实施犯罪行为共同所致,叶小芬可依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受托人叶国强予以赔偿,叶小芬的账内资金损失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的同意办理转存款手续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胡晶敏与叶国强达成口头约定,将胡晶敏自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虽然双方对理财的方式、金额、期限、佣金、盈亏承受等均未明确约定,但胡晶敏申领借记卡,将借记卡交给叶国强,告知叶国强借记卡的密码,并将资金存入借记卡,叶国强接受借记卡,并使用借记卡内资金等行为来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叶小芬作为借记卡持有人,其对申领借记卡事先知情,对胡晶敏存入夫妻共有资金的行为事后认可,故可认定叶小芬、胡晶敏共同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叶国强当时虽在农业银行青田支行任职,其与胡晶敏之间委托理财行为并不代表单位,不属于职务行为,且叶小芬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未形成银行理财产品合同,也未发生事实上的委托理财行为,故叶小芬与农业银行青田支行未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叶小芬在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开户办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开户银行负有保护储户资金安全义务,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的义务,并享有凭卡及密码存、取款自由的权利。

  本案中,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为叶小芬办理开户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但开户行为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得到了叶小芬认可,故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

  虽农业银行青田支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自助通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因转款行为系叶小芬真实意思表示,叶国强持叶小芬借记卡办理转、取款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资金受损,农业银行青田支行的提供的转、取款服务,仅仅是叶国强使用叶小芬、胡晶敏所提供资金的途径之一,造成叶小芬资金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卡内资金转出之后用于黄金现货、股票、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交易及个人资金周转等行为所致。

  故农业银行青田支行违规操作与叶小芬账户资金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叶小芬主张存在因果关系并据此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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