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 > 正文

万通发展股民一审胜诉 后续股民仍可索赔

  • 食品
  • 2025-03-17 15:36:04
  • 7
  • 更新:2025-03-17 15:36:04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46,证券简称:万通发展(维权))控股股东等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公开消息显示,2024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一审胜诉。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万通发展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投资者仍可依法索赔。

万通发展股民一审胜诉 后续股民仍可索赔

  案情回溯,2023年3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3年2月6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发展或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的106,249,912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5.17%。

  就前述事项,相关股东已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相关文件,但未及时披露。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于2023年2月13日、2月17日发出监管工作函和问询函,要求其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2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此外,根据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及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万通控股在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尚未披露期间,于2023年2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 万股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且比例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股东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在相关文件已明确股份冻结事实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经监管多次督促并发出函件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迟延,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股民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买入万通发展股票,并在2023年2月16日收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能否获赔、赔偿多少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