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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合作工作计划(2023—2027)

《东盟与中日韩(10+3)合作工作计划(2023—2027)》是促进10+3未来五年合作、推动实现由东盟驱动的东亚共同体这一长远目标的重要纲领文件。10+3合作同其他区域合作机制一样,重视东盟中心地位在区域架构演变中发挥驱动作用。本期《工作计划》以10+3以往工作计划成果为基础,助力实现《东盟共同体愿景2025》及其后续文件所设目标,并根据《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盟印太展望的原则,进一步强化10+3伙伴关系。

一、政治和安全合作

(一)深化政治安全对话与合作:

1.每年与东盟峰会背靠背举行10+3领导人会议及高级别磋商;

2.在推进良政、法治、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加强合作;

3.支持实施《东盟人权宣言》和《通过<东盟人权宣言>的金边声明》(《金边声明》);

4.就地区层面推进东盟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做努力开展信息和实践交流;

5.为确保本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ARF)、东盟防长扩大会(ADMM-Plus)和东亚峰会(EAS)等东盟主导的有关机制;

6.在联合国、亚欧会议(ASEM)及其他国际和地区机制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加强合作;

7.在裁军和防止核武器、生化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扩散问题上加强多边和区域合作;

8.增强对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WPS)的意识,在和平建设各方面提高妇女福祉和参与度,保护她们免受武装冲突和暴力极端主义的伤害;

9.通过相关机制推动对青年、和平与安全议程(YPS)主流化的合作与支持,鼓励10+3国家制定并实施各自的青年、和平与安全议程行动计划。

(二)打击跨国犯罪,应对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

1.就打击贩卖人口、人口走私、网络犯罪与贩毒等跨国犯罪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加强对话与合作;

2.在东盟跨国犯罪部长会及其工作机制程序指导下,支持有效实施东盟跨国犯罪高官会关于《落实<东盟打击跨国犯罪行动计划>》的工作项目;

3.开展互访,加强执法和安全对话,通过10+3跨国犯罪部长会磋商机制等,就共同关切的打击跨国犯罪方式加强合作;

4.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打击人口贩卖,支持实施《东盟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公约》(ACTIP)、《东盟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行动计划》以及其他打击人口贩卖的跨部门工作计划;

(2)保护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网络剥削和虐待,特别是散播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儿童网络剥削;

(3)打击和制止网络犯罪,促进网络安全合作,创建和平、可交互操作、坚韧、安全的区域网络空间:

①协调执法机构和刑事司法机关突发事件响应程序,推动网络犯罪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②加强网络犯罪执法能力建设和协调,应对日益复杂的网络威胁;    

(4)依照有关国际公约和10+3各国国内法律法规处理非法贩运野生动植物和木材等新兴跨国犯罪;

(5)通过新建立的10+3移民局局长和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磋商机制(DGICM+3),加强边境管理和移民事务合作;

5.依照10+3各国国内法律及其他有关条约,就引渡和相互司法协助开展执法合作;

6.在10+3禁毒事务高官会(ASOD+3)磋商框架下打击非法药物,消除毒品祸患;

7.虽然世界其他地区出现改变毒品政策、倡导毒品非罪化或合法化的情况,但考虑人权并依照10+3各国主要法律法规,支持东盟建设无毒品滥用社区,对非法药物零容忍,确保社区免受侵害,最终实现“无毒东盟”的地区愿景;

8.在确保东盟中心地位的同时,探讨10+3与《关于人口走私、贩卖及相关跨国犯罪的巴厘进程》开展合作。

(三)反对恐怖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

1.支持有效实施《东盟打击恐怖主义公约》;

2.通过有效落实《东盟预防和打击激进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抬头行动计划(2018—2025)》及其对应的《巴厘工作计划(2019—2025)》,从根源上应对恐怖主义,消除恐怖主义、暴力极端主义和激进化的存在条件;

3.共享恐怖分子和跨国犯罪组织信息,包括组织头目和成员、活动方式及配套设施、联系网络以及犯罪活动等;

4.按照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建议,采取措施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更好地侦察、分析、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

5.努力消除小武器和轻型武器走私,大力协助各国和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

6.加强边境管理合作,协力鉴别恐怖分子嫌疑人及其支持者,切断恐怖主义战斗人员、资金和物资跨境流动;

7.支持各方加入和有效实施反恐国际公约和议定书。

(四)加强海上合作:

1.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等国际和地区条约和协定,开展航行安全、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合作项目;

2.在尊重10+3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前提下,依照有关国际法和区域合作框架,打击海盗、武装劫船、劫机、走私,应对跨境挑战。

二、 经济和金融合作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

1.全面实施和有效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ACFTA)《韩国—东盟自贸协定》(AKFTA)《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AJCEP)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2.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韩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以及在这两者和《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框架下开展经济合作,推动以技术为基础的贸易便利化;

3.加强合作,通过有效落实和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韩国—东盟自贸协定》《日本—东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RCEP,造福地区人民和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MSMEs),探讨与东亚商务理事会(EABC)合作,开展有关推广和能力建设活动;

4.在经济金融韧性、贸易便利化、投资、数字贸易、中小微企业、绿色复苏、可持续经济、打造可持续、有韧性、包容的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与数字赋能、包容和变革等领域加强合作,提升地区应对未来挑战的能力,实现疫后经济复苏;

5.落实《东盟全面复苏框架》(ACRF)及其实施计划,助力东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危机,增强韧性并发展壮大,重视受冲击最大的行业和弱势群体;

6.通过能力建设、促进投资最佳实践分享等措施和行动,提升投资环境吸引力;

7.建设开放、公平、自由、包容、透明、可预测、非歧视、以规则为基础、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提升货物自由流动、供应链互联互通及服务效率,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及对全球和区域供应链的干扰;避免采取与世贸组织规则和其他适用贸易协定不符的单边保护主义措施;

8.推进世贸组织改革,提升该组织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带来的全球经济挑战的有效性、透明度和韧性;

9.以数字技术和“东盟单一窗口”等平台为基础,改善海关手续,加快通关和放行;

10.加强政府、区域研究机构和智库间合作,满足10+3研究需求,进一步鼓励开展联合活动,促进各国间的商业联系;

11.加强东盟在中国—东盟中心、日本—东盟中心和韩国—东盟中心所举办活动和项目中的参与度与作用,鼓励上述机构在东盟成员国积极开展活动,促进贸易投资合作;

12.鼓励东亚商务理事会(EABC)、中国—东盟中心、日本—东盟中心和韩国—东盟中心开展合作,促进贸易投资合作;

13.鼓励东盟商务咨询理事会、10+1商务理事会、东亚商务理事会(EABC)、联合商务理事会(JBC)与中日韩合作秘书处开展合作,深化经贸联系,促进私营部门间的区域一体化;

14.促进便利、适宜的贸易投资环境,摆脱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快经济复苏步伐,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脆弱经济领域。

(二)维护地区金融市场稳定:

1.进一步强化清迈倡议多边化(CMIM)作为区域金融安全网核心组成部分的作用;

2.支持10+3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成为独立、可靠、专业国际组织的愿景,作为10+3成员值得信赖的顾问,发挥其监测区域经济、为CMIM提供支持、为成员提供技术援助的核心功能,支持危机应对,提供政策建议;鼓励AMRO根据快速变化的形势和10+3成员日益增长的需求,更新并实施其《战略方向》,包括建设区域智库网络,强化AMRO作为区域知识中心的作用;

3.支持亚洲债券市场倡议(AMBI)为建设地区本币债券市场所作贡献,包括在10+3国家间扩大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可持续债券市场; 

4.推动发行以本币计价的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加强信用担保与投资基金(CGIF)的作用;

5.支持东南亚灾害风险保险基金(SEADRIF),发挥其加强区域金融韧性、抵御气候巨变和灾害影响的平台作用;

6.创新10+3金融合作,在基础设施融资、宏观结构性工具、灾害风险融资、金融科技以及金融数字化和转型金融倡议下的各领域加强合作。

(三)促进可持续旅游和人员往来联通:

1.落实《10+3旅游合作备忘录》;

2.落实《10+3旅游合作工作计划(2021—2025)》,支持《东盟旅游业疫后复苏计划最终研究报告》,就发展可持续、包容和有韧性的旅游业加强对话与合作;

3.探讨将“东盟旅行走廊安排框架”扩大到中日韩,为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和未来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期间的人员安全流动提供便利;

4.在旅游统计、投资机会、经济数据、旅游相关风险管理,政策实施、旅行建议、危机沟通与化解等方面的信息和最佳实践以及私营部门参与区域旅游业等方面强化信息共享机制;

5.加强旅游教育、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培育可持续、包容和有韧性的旅游业;

6.与10+3国家有关私营部门等方面开展联合旅游营销和推广活动;

7.加强中国—东盟中心、日本—东盟中心和韩国—东盟中心在推广10+3国家旅游活动和能力建设项目中的作用。

(四)加强粮食、农业和林业合作:

1.在各方有共同利益的关键领域交流信息,加强能力建设和分享经验;

2.支持有效实施《东盟粮食安全一体化框架》(AIFS)《东盟地区粮食安全战略行动计划(2021—2025)》(SPA-FS)《东盟食品安全政策》(AFSP)和《东盟食品安全监管框架》(AFSRF);

3.确保新冠肺炎疫情后的地区粮食安全,全面有效实施《10+3大米紧急储备协定》(APTERR)并探讨加强该机制建设,强化东盟粮食安全信息系统(AFSIS);

4.通过AFSIS,促进常规和紧急情况下的主要粮食产品信息交流;

5.通过制定和实施《东盟可持续农业指针》等举措,建设创新、可持续的农业生产和粮食体系,确保地区粮食充足、安全、有营养并惠及大众;

6.举办粮食安全合作会议或研讨会;

7.为东盟农民,包括青年农民、妇女、原住民、边缘群体和农业经济从业人员提供学习和研发更有效的耕作和管理技能的机会;

8.实施《10+3生物质能源和粮食安全框架(2015—2025)》中的活动,确保生物质能源可持续、保障粮食安全并对气候友好;

9.通过能力建设、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等活动,共同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行为;

10.加强公私伙伴关系(PPPs),提高粮食、农业、林业领域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11.继续助力实施《东盟关于在粮食和农业领域推广数字技术的指针》,提升东盟粮食供应链韧性;

12.在水产养殖、可持续森林管理(SFM)、畜牧和园艺等子行业,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领域,分享新型适用技术和最佳范例,共享资源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并解决卫生、疾病和环境问题;

13.推广气候智能型农业模式;

14.落实好《东盟林业合作战略行动规划(2016—2025)》;

15.加强森林执法和治理,以可持续方式推动合法木制品贸易和消费;

16.通过发展混农林业,提升当地民生;

17.通过10+3环境部长会(APTEMM)等机制及其相关职责,推广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方式;

18.支持在《10+3粮食、农业和林业合作战略框架(2016—2025)》(APTCS)和10+3农林部长会机制下开展合作;

19.结合10+3各国国情,讨论各成员贸易伙伴对渔业及水产品施加的非关税措施及其带来的经济影响和其他问题;

20.考虑亚洲季风地区在农业生产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相关国际研究合作。

(五)加强能源安全与合作:

1.支持并按照第二阶段《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5)》(APAEC)(2021—2025)及其后续实施计划、《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下的战略举措开展活动和项目;

2.支持东盟能源中心工作和东盟能源合作及整合工作计划,支持可再生能源整合工作计划;

3.就替代、新兴、可再生、低碳能源技术开展知识分享、技术转让和联合研究;

4.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标准化合作,探索统一能源标准的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

5.为建立高效有韧性的能源市场、区域能源生产和贸易、能源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努力营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

6.强化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市场,提升包括液化天然气在内的天然气市场的竞争性、透明度和弹性,促进基础设施投资,为造福全社会开发新的天然气需求,确保本地区能源安全,创造增长机会,支持落实《东盟能源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5)》及其后续计划;

7.提高能源效率、韧性,推进节能和电动交通,在住宅、商业、交通和工业领域加强能源管理;

8.通过联合组织数据倡议(JODI)等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能源数据交换,自愿开展国家能源政策交流;

9.探讨可行方式,支持有关东盟成员国农村电气化项目;

10.开展改进能源安全管理系统的能力建设;

11.在利用清洁、环境友好型能源技术方面联合开展最佳范例交流、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活动;

12.推进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和韧性、能源领域数字化的一体化发展;

13.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巴黎协定》和《格拉斯哥气候协议》等决定,逐步降低煤炭发电比重,在政府和私营部门对洁净煤技术(CCT)、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碳循环提供便利举措,包括由中日韩三国支持的东盟洁净煤技术卓越中心投入运营等;

14.结合10+3各国能源供应政策,加快能源转型,就安全有韧性的能源供应链开展互利合作,鼓励开发绿色就业,提升资源效率;

15.探讨举办高级别政策对话,研究能源政策和脱碳路径;

16.继续就10+3能源安全政策、措施、最佳范例开展信息分享和合作,努力实现低碳经济;

17.就核能开展能力建设、提升公众认知;

18.利用低碳、可再生氢及氨等衍生物,推进天然气基础设施脱碳和热力发电零排放。

(六)促进矿产合作:

1.不断改进战略,通过举办矿业合作联合论坛和展览、研讨会和研修班,以及向中日韩提供东盟采矿业最新信息等方式,推动东盟成为矿产投资目的地,促进各国国内和国际上对矿产价值链所有环节的投资;

2.在中日韩和东盟之间开展技术讨论和经验分享,便利其逐步采用等方式,支持本地区制定和通过可持续矿产开发原则,逐步改善治理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3.在勘探、加工和修复以及数字化、绿色和资源节约型技术等涉及东盟矿产开发的优先领域,强化矿产管理人力、机构和技术能力建设;

4.制定和实施新战略,开发采集、处理矿产数据和信息的有效工具,强化东盟矿产信息系统建设;

5.实施与《东盟矿产合作行动计划(2016—2025)》(AMCAP-III)第二阶段(2021—2025)、《10+3矿产合作工作计划(2022—2025)》及东盟矿产合作领域后续计划下的战略措施相配套的计划和活动。

(七)促进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1.定期召开东盟与中日韩中小企业机构磋商,加强中小企业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和最佳范例交流,鼓励扩大市场,探讨投资机会,确定新的合作领域;

2.支持落实《东盟中小企业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5)》,包括分享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最佳范例和经验,及开展能力建设项目、研讨会、研习会和专题讨论会;

3.加强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利益攸关方等关于中小微企业发展与合作的政策磋商和专业知识交流,帮助东盟成员国发展营造有利于初创企业发展的生态;

4.在贸易、农业和旅游等传统领域和环境、能源、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经济、循环经济框架、金融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和科技等有利于经济增长的新领域开展合作;

5.支持为中小微企业迎接第四次工业革命而提出的新倡议;

6.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推进10+3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建设;

7.为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市场、数字基础设施及使用技术及其他相关支持手段等提供便利,提高其竞争力;

8.培养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路径的能力: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素养;提供能力建设项目,帮助中小微企业在工业4.0背景下实现业务数字化;共同协商从跨国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转移技术和知识的机制,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化支持,提高和发展其数字化素质;

9.提高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和创新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采用低碳和零碳能源技术及环境友好型商业做法;

10.深化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在产能、质量和标准方面的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进入区域/全球价值链的机会;促进和便利企业间建立伙伴关系,增加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和全球价值链的机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数字技术创造和应用的投资,提升各经济体在区域市场的竞争力。

(八)加强科技和创新(STI)合作:

1.探索在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和职业技能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网络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公私伙伴关系发展;

2.通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等措施,营造开放、公平的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3.在科技创新政策、技术转让、商业化、产品和科学标准、技术规定、产能、投资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共同关注的领域,探索举办能力建设活动、信息分享及最佳范例交流;

4.在机器人、自动化、下一代汽车、技术、新型食品、生物技术、食品技术、新材料、微电子和信息技术、海洋资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气候变化、生命科学、医疗设备和技术、空间技术等具有商业应用潜力的领域,加强技术研发;

5.在处理气候信息和预测服务、天气观测和气候变化方面开展气象合作;

6.促进和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包括10+3科学英才中心(AGGS)、10+3青年科学家合作创新论坛、青年科技创新营和颁奖等。

(九)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1.在弥合数字鸿沟、发展数字基础设施、促进电子商务和数字交易增长、营造安全、有韧性、开放、公平和包容的商业环境、加强对数字互联互通投资等领域探讨合作和伙伴关系活动;

2.支持落实《东盟第四次工业革命(4IR)综合战略》《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行动计划(2019—2025)》《东盟数字总体规划2025》《实施<东盟电子商务协定>工作计划(2021—2025)》和关于在2025年前开展《东盟数字经济框架协议》(DEFA)谈判的“斯里巴加湾路线图”(BSBR);

3.通过在共同关心的关键领域开展信息交流、能力建设、分享最佳做法、举办研讨会、研修班和对话活动,提升10+3国家能力,加强网络安全合作,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4.数字技术对实现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包容和具有韧性的增长至关重要,创新可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造成的经济社会影响;

5.发挥数字经济作用,提升包容性经济增长,促进数字转型,弥合数字鸿沟,提高数字人力资源开发技能,支持全球贸易和商业,致力于地区疫后经济复苏;

6.推广最佳法规实践,迎接数字经济,驾驭技术变革;

7.消除数字转型障碍,在数字技能、金融技能、市场准入、创新创业和中小微企业能力、物流、基础设施联通等领域缩小数字鸿沟;

8.推动电子政务,支持机构能力建设,探索打造公务员事务数字化的合适机制,打击网络犯罪,加强网络安全;

9.支持公共和私营部门加强技术和创新合作,为企业商业运营提供数字化服务和解决方案;

10.推动数字金融服务和支付联通,支持10+3国家利用10+3金融进程框架下的加强技术进步政策协调工作组,提升金融素养和金融科技(FinTech)水平;

11.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数字经济,提升其数字技能和市场准入水平。

三、社会文化合作

(一)保护环境,促进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1.在下列领域加强合作:

(1)支持东盟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努力,依据东盟相关协议和决定,治理海洋和海岸污染、跨界有害废弃物与烟霾;

(2)支持10+3环境高官会(APTSOME)、10+3环境部长会(APT EMM)等10+3环境合作机制;

(3)支持“10+3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合作行动倡议”,特别是东盟与东亚经济研究院(ERIA)开展的治理海洋塑料垃圾地区知识中心(RKC-MPD)的活动,连同落实《东盟治理海洋垃圾地区行动计划(2021—2025)》,解决海洋塑料问题;

(4)依据“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支持东盟生物多样性中心建设,推动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和可持续管理,在相关领域和跨领域事务中体现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因素;

(5)采用先进、环境友好型技术和最佳做法;

(6)确保充分、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包括水资源和地下水一体化管理,以维护粮食安全和清洁用水,防止与水相关的危害;

(7)对海岸和海洋环境进行可持续管理,特别是处理陆地活动产生的海洋塑料垃圾,加强城市韧性,并对海上非法清除和处置油轮污泥进行监测;

(8)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广泛参与性和综合性,实现可持续的城市化,实现清洁绿色东盟,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未来;

(9)提高公众意识,开展包括环境教育和可持续消费与生产(SCP)在内的可持续发展教育;

(10)落实多边环境协定,特别是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与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有关的公约;

(11)通过可持续水产养殖和渔业以及发展沿海旅游业、进行遗产保护等方式,增强沿海社区的经济发展能力。

2.开展能力建设:

(1)在政府部门、机构和专家之间交流信息、最佳做法和经验;

(2)提供培训课程和奖学金,通过研讨班、研修班和会议传播有关信息;

(3)在研究和学术机构之间开展联合研发并实现网络化;

(4)探讨可能的技术转让;

3.推广5R(拒绝使用、减少使用、重复使用、再利用、循环利用)和废弃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 

4.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发展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5.促进制定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和生物多样性战略,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6.支持落实《东盟环境战略计划(2018—2025)》。

(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

1.就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以及技术开发、转让和传播密切合作,提高东盟成员国应对气候变化、履行《巴黎协定》、实现低碳未来特别是各自净零碳排放目标等国际承诺的能力;

2.促进社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等经验交流,应对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慢发事件对社会经济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3.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下的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合作,特别是在落实10+3国家自主贡献目标(NDCs)和减缓因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REDD+)方面加强合作;

4.进一步密切10+3国家合作,提升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

5.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以可持续方式管理土壤、水和森林等自然资源;

6.推进政策磋商和能力建设,支持东盟成员国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研究和参与碳市场;

7.推广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促进联合科研,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对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贡献。

(三)促进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

1.调动各方资源,落实更新版2030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的举措,包括开发目标跟踪系统,监测执行进度;确定落实目标所需支持;通过为每项行动制定相关气候指标,确保上述行动均考虑气候变化因素;

2.继续加大力度,将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纳入农业部门战略发展规划及其他国家、地方农业发展规划;

3.通过10+3合作基金等现有资金机制提供创新专项资金,调动各方面资源,支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生产研究和创新试点及推广;

4.加强农业领域温室气体(GHG)减排和适应的能力和机制建设,包括采取多种方法,加强小农户和农村社区应对气候变化的韧性和适应能力;

5.发展气候友好型农业。

(四)加强扶贫合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1.实施《农村发展与消除贫困框架行动计划(2016—2025)》,并酌情评估其实施进展;

2.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保护和社会安全网、农村和城市周边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开发、贫困和弱势群体抵御经济和环境风险能力、公共—私营—民众伙伴关系等主题领域开展知识、技能和能力建设;

3.通过10+3国家农村和社区负责人开展能力建设和技术交流项目,加强公共—私营—民众伙伴关系;

4.推动以人的安全为基础的、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包容和创新发展,与包括私营部门在内的相关方合作,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五)促进社会保护与发展:

1.承认《东盟加强社会保护宣言》所载各项原则,规定每个人特别是贫困、处境危险者、残疾人、老年人、失学青年、儿童、移徙工人和其他弱势群体,都有权平等获得社会保护,这是一项基本人权,且其基于权利或需求、覆盖生命周期并涵盖所需基本服务;

2.建立和加强与对话伙伴和其他相关方的联系和伙伴关系,提供充足资源并有效落实《东盟加强社会保护宣言》,提高东盟成员国社会保护的质量、覆盖面和可持续性;

3.通过能力和素质培养,开发弱势群体的人力和经济潜力;

4.加强家庭和社会看护者韧性,提高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度和社会责任感;

5.推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加强构建社会和经济共同体;

6.分享信息、经验和最佳范例,开展联合研究,支持能力建设等,改进人口政策,以应对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和移徙等人口变化趋势;

7.落实东盟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培训中心(ATCSW)、《关于加强社会工作、建设有凝聚力和应对能力的东盟共同体的河内宣言》及其路线图、《东盟社会福利和发展高官会(SOMSWD)工作计划(2021—2025)》和《东盟社会工作联盟(ASWC)工作计划(2021—2025)》等东盟承诺、文件和领域工作计划,使10+3国家社会工作专业和社会工作者为人所知,团结一心。

(六)推动积极老龄化:

1.营造有利和支持性的环境,促进健康、积极和富有成效的老龄化,推动实施《吉隆坡老龄化宣言:赋能东盟老年人》及其区域行动计划和《10+3关于积极老龄化的声明》;

2.在10+3国家间开展关于老龄化的信息和经验交流,探讨10+3如何开展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参与的区域合作;

3.加强政府、法人团体、民间社会组织、社区和利益攸关方的能力,发展人力资本和专业知识,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照料;

4.发挥东盟积极老龄化和创新中心(ACAI)作用,并支持其能力建设;

5.发展老年人协会及其他形式的网络;

6.推动可持续和无障碍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对老年人友好的社区和城市;

7.分享关于构建老年人友好环境的专业知识;

8.支持东盟制定应对老龄化行动计划,增强东盟成员国有效解决老龄化问题的能力;

9.加强应对老年人健康问题的研发合作。

(七)促进女权和性别平等:

1.加强区域合作,更好保护妇女权益,尤其是年老、残疾、患有艾滋病、流离失所、遭受性别暴力等弱势女性群体;

2.提高女性在政治、文化和经济领域以及公共、私营部门的领导地位;

3.促进女性、女企业家的经济赋权,包括年轻女性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与非正规部门中的女性;

4.在各级公立学校中加强性别观念,确保妇女可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体面工作和保健服务,提高媒体从业人员对性别平等观念的了解和认识;

5.在国家和区域倡议中纳入包括确保体面劳动、社会保障和韧性建设等在内的性别分析和女性视角;

6.支持实施《消除针对女性的暴力区域行动计划》(RPA-EVAW)《消除针对儿童的暴力区域行动计划》(RPA-VAC)《东盟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网络剥削和虐待的区域行动计划》(ASEAN RPA on COEA)《关于实施<东盟移民背景下儿童权利宣言>的区域行动计划》(ASEAN RPA on CCM),以及在《东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儿童权利委员会(ACWC)工作计划》中关于促进和保护妇女、残疾人和儿童权利的倡议;

7.开展女性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网络剥削和虐待、特别是散播儿童性虐待材料(CSAM)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网络儿童剥削材料;

8.在创新周期内强化性别观念,确保女性从创新中平等受益;

9.加强女性的数字化能力,通过教育和培训强化女性数字技能,支持女性全面参与数字经济;

10.在科技创新领域,提高妇女参与研发的机会;

11.落实东盟关于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等重要专题的宣言、声明和地区行动计划。

(八) 公务员能力建设:

1.在公共管理和改革、公共部门人力资源能力和生产力提升、公务员效力和效率提升、公共问责制、良政和数字行政能力等关键领域开展经验和最佳范例交流;

2.开展公务员事务专业和技能交流,加强10+3成员国公务员事务现代化和数字化能力,提升各级公务员电子政务水平,开展关于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和创新;

3.切实有效落实《10+3公务员事务合作工作计划(2021—2025)》。

(九)促进劳工和流动工人合作:

1.支持落实《东盟劳工部长工作计划》项目、东盟劳工高官会工作组(SLOM-WG)、《东盟关于保护和促进流动工人权利的宣言》及其落实委员会(ACMW)工作计划(2021—2025)、东盟职业安全和健康网络(ASEAN-OSHNET)工作计划和10+3劳工高官会工作计划(2021—2025);

2.依照有关国际文书和各国国情,支持保护和促进包括流动工人在内的劳工权利,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推广先进劳动实践,提高社区和地方政府的劳工意识;

3.提升政府官员、社区、在校学生和其他相关方在劳工性别观念、劳工可持续发展、功能性社会对话和新兴劳工趋势等领域的意识和能力;

4.通过落实《东盟加强人力资源开发、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世界宣言路线图》和《东盟提升劳工竞争力、韧性和灵活度、适应未来工作宣言》、加强相关方数字意识等方式,携手提升劳动力的竞争力、生产力和生产性就业;

5.提升工作场所的和谐、安全和先进程度,提供充足的社会保护,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关照;

6.在参考各国国情基础上,探讨劳动力流动常规途径、劳动力流动及其对经济和其他问题的影响。同时,执行现有法律,必要时探讨制定新的移民和劳工法规。

(十)加强文化交流合作:

1.在文化、传统、历史、当代艺术和遗产保护等方面开展能力建设和知识交流;

2.为保护、保存和修复文化和历史遗产提供技术援助和支持;

3.开展文化领域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包括大型文化活动举办经验交流、应对文化创意产业新趋势的培训等;

4.通过开展研究、节日、展览、对话、研习班及其他活动,增进对彼此文化的理解和认识;

5.促进文化和艺术事务官员、文化机构、美术馆、博物馆、档案馆和图书馆之间,以及戏剧、音乐、杂技、舞蹈、民间艺术、电影和其他文化创意领域的艺术家、专家、从业者之间的互动、联系、对话和互访;

6.通过合资和联合制作等方式,加强文化、创意和设计行业间的合作;

7.在“东亚文化之都”和“东盟文化城市”之间开展对话与合作;

8.落实《10+3文化艺术合作工作计划(2022—2025)》。

(十一)加强青年交流和体育合作:

1.支持落实《10+3青年工作计划(2021—2025)》,重点包括:

(1)就第四次工业革命和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对青年包括残疾青年的影响开展研究和政策对话,交流经验教训和最佳范例;

(2)开展青年交流项目,举办文化教育论坛和竞赛,加深相互了解、培养共同感;

(3)推动10+3国家青年参与共同体建设项目,促进青年志愿精神,深化10+3共同体意识;

(4)推动青年参与互惠项目,支持青年健康和福祉,包括精神健康;

(5)开展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的青年技能培训和领导力项目;

(6)开展跨文化、跨宗教对话,在10+3青年中推广和平、温和和包容的文化;

(7)支持青年参与数字化和青年创业,鼓励文化保护和促进当地文化和身份认同;

2.振兴东盟和东亚传统竞技项目和运动,加深对传统体育遗产的了解,通过体育促进人文交流;

3.推动青年,包括残疾青年参与互惠体育交流项目。

(十二)加强信息和媒体能力:

1.促进在包括报纸、广播、电视和社交媒体等传媒领域的合作;

2.开展新闻交流和信息、知识及媒体人员交流项目;

3.就媒体和数字素养、数字传播技术、数字包容性和可及性以及媒体政策等媒体和大众传播议题以及最佳范例举办磋商、对话和论坛;

4.为电视、脱口秀、广播和大众传播领域技术人员、专业人员以及纸质媒体和新媒体记者开展人员培训;

5.通过联合制作,加强数字节目等内容生产的合作。

(十三)加强教育系统,增加教育机会:

1.支持落实《10+3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5)》,优先事项和主要战略如下:

(1)通过包容性学校和替代学习系统、特殊教育和远程教育等其他教育方式,促进包容性教育;

(2)通过相关能力建设项目,提高教师、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素质;

(3)利用技术为师生开发数字学习策略;

(4)提高学生流动性以改善教育质量,促进10+3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和认识;

(5)通过大学—产业—社区合作,服务社区的社会经济需求;

(6)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扩大教育覆盖面;

(7)加强机构间合作,促进机构和相关部门联网和研发;

(8)加强技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保证与资质互认;

(9)提升技术职业教育与培训形象;

(10)加强教师、教职工、学生和教育人员能力建设;

2.合作促进全民基础教育,包括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尽快向辍学儿童和青年提供学习机会;

3.合作促进和平教育;

4推动10+3各国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的研发合作;

5.维持现有的10+3高等教育流动性工作组和东盟高等教育流动性2025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组,鼓励10+3国家大学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学分转移和资质互认;

6.通过现有的10+3高等教育流动性工作组和东盟高等教育流动性2025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组,进一步促进学生交流和移动,确保高等教育质量;

7.通过加强跨界合作、建立学者网络、推广多学科研究,教师、教育专家和研究学者交流、分享良好实践等多种方式,推动教育可持续发展;

8.每年举办10+3国家外交学院院长会议,加强外交教育和培训合作。

(十四)加强公共卫生合作:

1.加强合作抗击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减轻疫情造成的经济社会影响,支持东盟应对疫情的倡议,包括建立东盟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和新型疾病中心(ACPHEED)、东盟抗疫基金、东盟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RRMS)、《东盟全面复苏框架》(ACRF)及其实施计划和《东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略框架》等,就建立10+3应急医疗物资储备中心(APT RMS)进一步开展磋商;

2.根据10+3卫生部长会和相关10+3联合声明中达成的共识,开展10+3国家在相关领域的能力建设、技术援助和网络构建;

3.通过“全政府”和“全社会”方式开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管理和应对能力建设;

4.促进与公共卫生相关领域的研发和人力资源开发;

5.在全球和地区层面开展合作,预防、控制和减少大流行病等传染性和新发感染性疾病的影响;

6.促进在全民健康覆盖(UHC)方面的合作和经验交流,进一步强化国家卫生系统,促进地区合作和全球卫生架构建设;

7.提高东盟对大流行病及其他新发健康威胁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

8.开展活动,增加获取安全、优质、可负担和有效的药物、疫苗、治疗及诊断工具的渠道,促进合理使用包括抗菌药在内的药物;尽可能加强药品价格信息交流;

9.支持东盟根据《东盟领导人关于东盟疫苗安全和自力更生宣言》(AVSSR)实现疫苗安全和自力更生;

10.在传统和辅助类药物领域开展合作;

11.落实《10+3领导人关于合作应对细菌耐药的声明》;

12.落实《10+3领导人关于青少年和儿童精神健康合作的声明》,致力于提升对精神健康的认识,确保UHC中的基本精神健康保健服务和心理社会支持价格合理、易于获得;

13.携手努力,合力宣传,推动落实有关社会和经济措施,应对吸烟、酗酒、不健康饮食和久坐不动的生活方式等非传染性疾病带来的风险因素;

14.通过促进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普及生物多样性知识,共同预防和应对大流行病,鼓励根治人畜共患病和新发疾病的行为。

(十五)加强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合作:

1.支持落实《东盟灾害管理和应急响应协定》(AADMER)及其工作计划; 

2.支持实施《东盟灾害管理愿景2025》《东盟关于“同一个东盟,同一个响应:协力应对域内外灾害”的宣言》《东盟联合应对灾害计划》和《后2025灾害管理信息通信技术路线图》;

3.在早期预警系统等防灾领域,加强知识、最佳范例和能力建设交流;

4.建设知识共享平台,促进10+3灾害管理科技合作;

5.加强与国际和地区组织、联合国减灾风险办公室等联合国机构合作,促进经验和最佳范例交流,提高地区灾害管理能力;

6.发挥东盟灾害管理人道主义援助协调中心(AHA Center)作用,做好自然灾害和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四、互联互通合作

(一)促进东亚互联互通,根据《10+3领导人关于互联互通再联通倡议的声明》,加强《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和中日韩相关互联互通倡议对接;

(二)通过联合开发互联互通项目和能力建设活动等,共同落实《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及其后续计划;

(三)支持《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等东盟主导的相关倡议,促进10+3可持续基础设施开发合作;

(四)通过东盟智慧城市网络(ASCN)和东盟可持续城市化战略(ASUS),加强区域智慧和可持续城市建设合作;

(五)促进数字互联互通,扩大数字基础设施和通讯。

五、支持东盟一体化倡议

(一)通过实施《东盟一体化倡议(IAI)第四期工作计划(2021—2025)》,支持东盟缩小发展差距,加速区域一体化进程;

(二)认识到次区域发展关乎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进程,支持东盟同步推进次区域增长与东盟全面发展,促进东盟共同体实现可持续、包容和公平的发展。

六、1.5轨和2轨合作

(一)在建设由东盟驱动的东亚共同体进程中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二)强化东亚论坛(EAF)和东亚思想库网络(NEAT)机制,在制定政策时,可将其经过研究和跨部门磋商形成的建议作为有益补充。

七、机制支持和后续落实机制

(一)继续加强10+3合作基金(APTCF)作用;

10+3合作工作计划(2023—2027)

(二)东盟秘书处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进度表和时间框架,以通报和监督《工作计划》落实进展;

(三)根据东盟项目管理框架开发实施项目;

(四)通过现有机制评估《工作计划》落实进展,以10+3大使级会议(CPR+3)作为监督机制;

(五)由负责10+3合作的东盟协调国准备《工作计划》简明落实进展报告,向年度10+3领导人会议提交;

(六)鼓励中国—东盟中心、日本—东盟中心和韩国—东盟中心开展意见和经验交流,探讨可联合开展的项目,推动东盟与中日韩三国之间的贸易、投资、旅游、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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